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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企业福利费扣税范围
2009-12-18    阅读次数:235     
   上海市财政局16日转发了国家财政部有关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这就明确了本市企业职工在扣缴个税时,福利费要计入工资计算。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通知要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相关财税专家介绍,按照以往的情况,财政部出台政策、规定、通知等文件后,省市地方财政主管机构在接到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可能并非在第一时间贯彻执行。此次市财政局向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等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可视作对财政部有关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通知相关内容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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