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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政策简介
2009/8/28    阅读次数:11592     

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自2008年11月1日起,(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5)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6)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7)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沪房管交[2008]8号文规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245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98万元/套。

(二)财税[2008]174号、沪府办发[2008]55号文对个人出售房屋作了如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营业税方面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

2、根据财税[1994]2号文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根据沪地税流[2008]34号文规定,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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