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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指南
2009/12/27    阅读次数:2031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下列条件:

(1)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3)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4)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5)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6)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7)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4、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6、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7、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资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申请分立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分立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现有学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5)拟分立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6)分立后各学校章程。

4、申请合并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合并的报告;

(2)所合并的各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合并的决议;

(3)所合并的各学校的清算报告;

(4)所合并的各学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5)所合并的各学校章程。

5、申请变更校名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变更校名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校名的决议;

(3)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6、申请变更办学地点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变更办学地点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3)拟变更的办学场地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7、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3)学校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新的举办者办学资质和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5)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8、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3)拟定法定代表人详细材料;

(4)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9、申请变更办学层次或类别的民办学校提供:

(1)申请变更办学层次或类别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3)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10、申请变更校(院)长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变更校(院)长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3)新任校(院)长详细材料;

(4)原校(院)长离职审计报告。

11、申请终止的民办学校应提供:

(1)申请终止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终止的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印章。
办理期限: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5、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终止程序。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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