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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日前公布
2009-12-30    阅读次数:141     

  让众多白领翘首企盼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千呼万唤始出来,明年1月1日起,跨省市打工的,城镇养老保险关系将跟人走。人保部网站昨天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转移资金计算、手续办理、养老待遇领取地、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非常具体的操作办法。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后,全国将发行通用社保卡。

  昨天,《办法》刚公布,众网友便纷纷在网上发帖,多数网友认为,这是巨大的进步。针对昨天网友提出的众多问题,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梁鸿教授认为,有的问题需要人保部解答,部分问题还有待研究。昨天,梁鸿就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跨省异地定居能否转保险关系?

  梁鸿认为,《办法》已明确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了,是否可退保?

  梁鸿表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转移是否带走全部资金?

  梁鸿解读道,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

  梁鸿认为《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退休地如何确定?

  梁鸿解读说,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接续手续谁来办?

  “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梁鸿按照《办法》内容分析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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