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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金融企业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
2010-01-04    阅读次数:356     
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企[2009]8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9-12-28


各有关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担保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2009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本市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9〕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9〕1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9〕1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9〕1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9〕1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9〕111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一)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报表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适用于境内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报表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适用于境内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信托投资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三)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四)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五)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六)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2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上述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9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制动生成),区县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5.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2.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析表”的利润分配部分(未执行新准则)、“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三)保险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应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将基层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应按规定汇总金融类会计报表,并按上述内容于2010年3月25日至3月26日,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
  四、会计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相应类别的会计报表软件,并按要求编报会计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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