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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获明确
2010-01-05    阅读次数:2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境外税前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所列的5项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其次,《通知》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通知》还明确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6种情况。再其次,《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公式。最后,《通知》还明确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国、法国、日本等15个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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