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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擅用注册公司 获赔1万精神损失费
2010-01-08    阅读次数:236     

  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朋友黄某擅自持其身份证登记了公司,并将赵某列为股东。后因该新公司与赵某所在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以赵某“违反商业道德”为由将其辞退,赵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黄某赔偿精神损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黄某停止在公司注册中使用赵某姓名,并向赵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擅自持赵某有效证件注册公司并冒签赵某姓名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犯。赵某要求黄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黄某冒用赵某姓名注册公司,客观上造成赵某的职业操守受到质疑,在赵某工作环境中给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与黄某冒用其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黄某的过错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故黄某应对赵某进行赔偿,该赔偿额法院酌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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