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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2010/1/11    阅读次数:1533     

  市局将抽取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自2010年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代理记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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