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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应依法纳税
2010-01-13    阅读次数:227     
  增值税转型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纳税、如何纳税往往引起争议。现实中,笔者发现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未作税务处理,或者计算税款错误的现象非常普遍。
  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不动产和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两类,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不动产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就比较复杂。
  首先,应明确该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动产,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
  其次,应清楚如何计算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如,某房产中介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2009年2月将自己已使用2年的一批家具(原值50万元)以48万元价格售出。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该销售行为符合《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不用纳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适用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笔者认为,该企业对该销售行为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税务风险。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已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中的上述内容废止,纳税人应按新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以上分析,该房产中介销售旧家具,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480000÷(1+3%)×2%=932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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