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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施行
2010-01-14    阅读次数:235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经2010年1月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6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5号令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明确了虹桥商务区范围为东起外环高速(S20),西至沈海高速(G15),北起京沪高速(G2),南至沪渝高速(G50),约86平方公里。其中26.34平方公里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主功能区的开发建设、交通管理、协调应急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等主要由管委会承担,相关区政府和专业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属地管理;对商务区其他区域的管理,管委会主要从区域规划控制、产业布局导向、企业投资政策等宏观层面进行引导,不打破各区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由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包括了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磁浮、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等多种交通设施,为分清职责、加强协调,《办法》明确虹桥枢纽内的地区管理和民用机场等交通设施的行政管理分别由相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区域不明,职责交叉的,由管委会负责协调。

  为吸引国内外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秀人才和企业,《办法》明确,对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本市有关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可以参照适用于虹桥商务区,同时授权管委会可以另行提出有关优惠政策,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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