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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01-27    阅读次数:240     
  问: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实行在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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