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资金对外支付情况报告表》有关说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的有关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贷款项下的利息;(二)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为规范对该项工作的管理,我局特制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资金对外支付情况报告表》,放在上海财税网站上,供外汇指定银行下载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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