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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0-02-04    阅读次数:265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0]1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10-1-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和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83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18号);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35号);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51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90号);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29号);
  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454号);
  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467号);
  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3〕4号);
  1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4〕147号);
  1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6〕56号);
  1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4号);
  1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8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五、六、七、十、十六条;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2点。
  三、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暂按原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税率

           

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场、游艺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5%

台球、保龄球场等其他娱乐场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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