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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海外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
2010-02-08    阅读次数:224     

上海市出台《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在沪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专家,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享受12方面的特定生活待遇。《实施意见》规定的12方面特定生活待遇为: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薪酬、通关、子女就学和优化服务。为了落实配套政策,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了“千人计划”人才服务专窗,并确定专人,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口受理、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咨询电话:021—68883080×575。

  可享受的部分特定待遇

  ■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引进人才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签证。

  ■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手续。

  ■资助

  市、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中的50%与工作业绩挂钩,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本人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住房

  愿意购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房一套,单位可给予资金资助。未买自用房的,单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租房的,由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

  ■税收

  来沪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和本市给予的配套补助,均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

  ■通关

  凭有关身份证明,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上海海关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外,由上海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上海海关对其所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免开箱查验放行。

  ■配偶安置

  由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薪酬

  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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