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收入,定期清理后应如何征收增值税?这部分包装物可否相应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政[1994]109号)规定,对包装物不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收入,定期清理后,对纳税人不再退回给购货方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全额并入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部分包装物也可相应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