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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外费用视同销售问题
2010-02-09    阅读次数:270     

问:我们是房产销售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到客户的违约金,延期购房付款利息,请问是否并入营业税?

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税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称所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故,你公司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到客户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税,一并缴纳营业税。但若由于房屋销售未实现而收到的客户的违约金,则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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