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私营企业财务,我老板将企业部分自产服装无偿赠送他人,并说拿自己的东西送人,不用缴税。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所以你老板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将自产服装用于捐赠他人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