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对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哪些证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