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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推诿回答 纳税咨询可遭投诉
2010-02-09 阅读次数:25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办结投诉事项。据了解,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回答纳税人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均可进行投诉。
其中,第八条规定,在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方面,三种情况可遭投诉: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规定,税务人员的办税服务方面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纳税人可进行投诉: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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