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