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经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2、合作企业如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可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报告及主管部门或镇同意延长的意见(原件); 2、企业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3、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 4、企业投资各方关于延长合同(章程)的协议和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企业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查→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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