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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强制涉税鉴证
2010-03-04    阅读次数:219     
  近日,上海国税和地税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中未强制纳税人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
  深圳地方税务局近日也发布《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文中也未强制纳税人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
  3月3日,深圳国家税务局在《深圳商报》公开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对深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出规定,和其他地区不同的是,深圳国税未普遍要求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
  文件规定,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另外,深圳国税还规定,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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