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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本不等于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
2010-04-21    阅读次数:257     
  案例简介:近期,某大型旅行社因把发放给旅游者的旅行袋、矿泉水及纪念品等物品费用近60万元作为扣除项目在营业税税前扣除,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被南京市地税局建邺税务分局查处,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和滞纳金共计3.3万余元并依法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因此,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和纪念品等物品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列举的营业税扣减项目,不得在计缴营业税前扣除。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不得随意扩大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把日常的招待费、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行袋、帽、纪念品等营业成本,作为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缴营业税税前扣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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