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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演艺明星取得的广告代言等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2010-04-21    阅读次数:498     
  问题内容:
  体育、演艺明星取得的广告代言收入、广告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若缴,按何税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代言所取得的代言收入、广告收入,应按“广告业”计缴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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