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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廿五年记
2010-07-06    阅读次数:174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1999年1月29日为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2004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规定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和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及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
  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明确从7月15日起,取消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化工产品等在内的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此次出口退税调整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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