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代理业务中,如果代理方代替委托方支付购货的运费、保险费等,且代理方取得运费、保险费发票,代理方按照取得的代理收入和收取的代为转交的运费、保险费向委托方开具一张发票,则代理方在计算营业税时,代为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是否计入营业税计税基数?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根据这一规定,货运代理服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