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规定(草案)》。现将该草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网上征询”栏目中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1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405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邮政编码:200032; (三)传真请发至: 5423647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9月1日
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
登记管辖若干规定(草案)
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其他事项
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同时遵循便民高效的要求,对于母公司所辖分公司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局可以指定由母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其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本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登记。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下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3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