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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沪工商注 (2010) 339 号
2010/9/2    阅读次数:165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 (2010) 339 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报,应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等内容。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该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先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涉及有关行业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九、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开设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3.外省市个人独资企业来沪开设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十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5年1月17日制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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