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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人大代表涉嫌逃避追缴税款被逮捕 |
2010-10-13 阅读次数:327 |
岳池县某陶瓷厂属私营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是某市人大代表。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以6%征收税款,该厂1997年至2005年8月累计欠缴增值税4130886.89元,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多次催缴未果。陈某于2006年12月1日起将该厂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08年1月,陈某将厂内设备卖掉后逃匿。2010年1月,岳池县检察院开始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喜迎外地厂家落户岳池 1997年1月1日,岳池县某陶瓷厂鞭炮声声,人们欢声笑语,庆祝厂子的成立。该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是乐山人,乐山是有名的瓷都,当地人能将其技术、成果带到岳池,这是岳池的一大幸事。1997年4月1日,陶瓷厂开始投入生产,崭新锃亮的陶瓷制品源源不断地从厂子流出,进入千家万户,厂子办得很是红火。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局将该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06年,国家税务局来厂通知说该厂欠税几百万,会计与保安赶紧与陈某联系,陈某叫他们不要管,他自己去处理。 资金断链法定代表人以承包金抵债 李某,岳池县一经营砖厂的老板。2002年,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陈某。2005年,陈某说急需20万元钱,便向李某借。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将20万元现金带到南充交给陈某。借钱时陈某允诺半年内还钱,可半年过去了,陈某根本无法还钱,于是他提议将自己经营的陶瓷厂承包给李某,借的20万元钱抵承包款,李某跟家人商量后便同意了。2006年10月,李某与陈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每年交纳承包金30万,陈某也收回了他出具的借条。 陶瓷厂原来是个烂摊子 李某满心欢喜地接手陶瓷厂,正要进入实际经营时,许多问题接踵而至。首先是陈某欠工人一大笔工资,如果李某不替陈某发放所欠工资,工人便不肯生产。无奈之下,李某自掏腰包,垫交了工人工资后,电力公司又来人催收电费,李某又为此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接下来电话费、水费还有陈某在经营期间的借条若干等遗留问题,李某共支付现金492325.60元,好不容易正式生产了,可几个月后,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陈某组织了三、四十人到陶瓷厂搬生产机器设备,李某强烈反对,但因回家过春节,一时也难以阻止。来人将厂子的保安打了一顿后,强行将陶瓷厂的25台机械设备用吊车吊出,运到南充卖掉。当李某正月初二赶到厂里,打开大门,最后一台机器孤零零地与他对望,李某一下子瘫坐在地。从那以后,陈某音讯全无,座机手机皆不通,李某去南充、乐山找了几次,均未找到,陈某似乎从人间蒸发了。陶瓷厂无法再生产,一直瘫痪至今。 1997年-2005年,陶瓷厂总共欠税款4207092元,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多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岳池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立即开始立案监督。2010年1月,该院向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将此案及相关材料移送岳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4月16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此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南充市人大代表,遂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纳税人把一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缴给国家,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将税款用于国防、公共设施等建设,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们每一个纳税人要树立主人翁意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如使国家税款流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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