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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的通知》征求意见
2010-10-20    阅读次数:296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属地监管,提高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工作效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的通知》。现将该通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的“网上征询”栏目中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2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311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200032。

    (三)传真请发至:5423668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0月19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属地监管,提高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工作效能,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局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托范围

   (一)对市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在分局管辖区域内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对市局登记且已经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市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逾期年检(市局未委托分局实施年检)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属于委托范围。

    二、用印规定

    市局委托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必须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一)用印范围

    各分局在使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时,应当严格按照市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予以执行。

   (二)用印审批

    凡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需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由受委托分局办案部门提出用印申请,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送分局办公室加盖。

   (三)印章保管

   分局办公室负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并做好用印情况的台帐记录工作。

    三、办案要求

   (一)市局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办案程序。

   (二)分局办理市局委托的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时起,以市局名义作出。

   (三)分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将受市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载明。

   (四)分局给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必须以市局名义作出。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工作职责

    市局委托分局办理的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由市局对外承担因行政处罚引起的法律责任。市局委托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因违法而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依照市局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发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市局可以组织分局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复议答复、应诉工作,分局应当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各分局要加强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时,市局有权纠正;因主观原因造成多次行政处罚行为不当的,市局可视情取消其委托处罚权,收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4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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