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女士是一家防水工程公司的股东,在一场为确保本身知情权的诉讼后,她却发现已然请求保全的公司账簿竟有缺失,为核实账簿的真实性,阮女士再次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提供原始的会计账簿。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讯判决。
阮女士起诉称,她是一家防水工程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临时操纵公司,歹意多年不召开股东会,并安插其亲属及心腹在公司中担任经理和财务主管等要职,致使她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一无所知,严重进犯了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她将公司起诉道法院,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恳求取得法院赞成。但在强迫执行时,她惊诧地发现诉讼保全的封条有异常状况,财务账簿缺失,极能够已被窜改、窃取、转移。公司还回绝提供多年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也分明缺失。为核实公司所提供的前述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她起诉恳求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实行核对。
庭审中,防水工程公司辩论称,按照《公司法》第34条的规则,复制的资料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账簿不允许复制、摘抄只允许查阅,阮女士请求提供原始财务凭证《公司法》没有规则,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股东能够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阮女士做为防水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其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恳求,法院予以赞成。但其请求复制会计账簿的恳求,缺乏对应的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赞成。
最后,法院判决防水工程公司向阮女士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其查阅,采纳了阮女士的其他诉讼恳求。
本案宣判后,单方尚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