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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注册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0/28    阅读次数:1913     

沪工商注 (2010) 338 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管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本市公司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市工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市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其他事项:

    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同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母公司所辖分公司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工商局可以指定由母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其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本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登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5年12月29日制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340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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