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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超五千元自用品入境要缴税
2010-10-29    阅读次数:259     

    海关总署新规:价值超五千元自用品入境要缴税,20种商品全额征税
    海关近期加强入境携带物品管理,携带超过5000元以上物品入境需征税。前日《东方日报》报道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并称,这一举措将打击香港零售业。记者查证发现,海关总署的这一文件早在今年8月19日就已发出并生效,在保持5000元这个“准入门槛”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需全额缴税的20种商品,而近期大热的ipad、iphone 等商品赫然入列。而该文件与更早之前发布的第43号公告构成了对入境物品管理的组合拳,其目的在于打击代购和“水客”。
    携带物品超过5000元入境需缴税
    近日,广州海关在白云国际机场查获一起旅客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服装、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入境案,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海关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装完整的阿玛尼、皮尔卡丹、古驰等高级皮衣及高档手表,共计20余件,数量已远超自用合理范围,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处理。
    类似的事情,近日也发生在深圳居民李小姐身上,她在香港“扫货”带回一部ipad平板电脑和一个LV手袋,入境时被海关人员予以征税放行。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例之所以发生,源于今年8月海关发出的2010年54号公告。
    该公告要求: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而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事实上,有关携带超过5000元物品需缴税的规定,早在多年前就有文件规定,而此次海关重申该规定,重点在于最后一条: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在随后海关的解释中规定,15天内多次来往的旅客,将只允许携带必要的物品。而这一规定,所指旅客目标无疑是“水客”和代购客。
    组合拳打击境外代购和“水客”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2日,海关总署曾出台过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并在今年9月1日实施。该文件规定,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作出调整,是兼顾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打击违法走私活动。
    以上两条公告,构成了打击代购和“水客”的利器。
    链接
    全额征税商品: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包含手机、ipad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常见物品。
    部分常见物品纳税额
    手机150元/台
    手提电脑 1000元/台
    台式机主机400元/台
    主机、显示器一体机600元/台
    数码相机400元/台
    奶粉、咖啡、茶20元/kg
    MP32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下 10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上 200元/台
    U盘20元/个
    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可免税带进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或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或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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