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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范围经营中的违反前置许可规定行为
2010-11-04    阅读次数:260     

  在查处超范围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当事人违反前置许可规定的情形。比如,电脑培训机构擅自从事收费上网服务业务,却未按照规定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等。对于这类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值得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当经营者违反前置许可规定时,即使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也应当属于无照经营性质。这是因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只是当事人原先的经营范围,如果当事人超出所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自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在表述时,对于前四种违法行为均明确称为“无照经营行为”,而对于第五类违法行为却单独称为“违法经营行为”。因此,对于超范围经营中违反前置许可规定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而不是无照经营。其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所以将第五类违法行为称为“违法经营行为”,是因为当事人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这类当事人本来有营业执照,只是擅自从事了超范围的业务活动。但究其实质而言,这类当事人的“有照”其实已经失去意义,已经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 的规定情形,应当属于无照经营性质。

  同时,查阅和分析其他法规,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

  □重庆市云阳工商局 刘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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