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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广告的审查要求
2010-11-17    阅读次数:185     

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公告》的有关精神,现对利用互联网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广告作出如下审查提示:

    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的,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

    四、拟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的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

    五、在本市大众媒体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望各广告经营单位及网站主办者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广告发布行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 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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