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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10-11-19    阅读次数:179     

  (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冲红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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