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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0-11-22    阅读次数:175     

沪工商市 (2010) 354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产自销农民应当办理备案。

    本文件规定的自产自销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的专门区域内出售自行生产(非规模生产)、自用有余的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专业户和专门从事贩运、贩卖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不属于自产自销农民范畴,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工商登记。

    二、自产自销农民应当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属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表》(附件1)。

    根据便民原则,工商所可以委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代为收取备案材料。

    三、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收取、核验备案材料后,定期填写《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送所在地工商所。

    工商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表

          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汇总表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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