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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市场现状及监管探析
2010-11-25    阅读次数:335     

    消费者通过汽车租赁市场,不需要承担机动车保险、年检、维修等方面的事务,就能方便使用各种车辆,而且所使用的车型可以方便更换,从而降低消费成本。同时,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一般能全力协助,与保险公司、维修公司等进行理赔、维修方面的交涉,消费维权的专业程度较高,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通过汽车租赁市场,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及车型,从而降低成本,减少浪费。
    由于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汽车租赁业被许多人称为“朝阳产业”。但是,由于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骗车、骗押金等情况时有发生。
    汽车租赁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早在1989年北京就有了专门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到2001年前后,各地汽车租赁市场普遍出现,并且在较短时间内就有了长足的发展,从大型城市辐射到中小城市甚至乡镇。
    按租赁方式的不同,汽车租赁业务可分为自驾租车、带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等类型,目前各地市场普遍以自驾租车业务为主。从租用时间看,自驾租车又分为时租、日租、月租和长期租赁,其中长期租赁类型较为常见,在中小城市受到消费者及企事业单位的欢迎。
    长期租赁一般以年为计算单位,消费者预先交纳相当于车辆总价值1.5倍至2倍的押金。如果1年到期后,消费者需要继续租赁,可按照同样的价格(或者享受相应的折扣待遇)和方法延长租期,最长的可达5年。租车到期后,消费者将所租车辆交还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将消费者预交的押金返还。另据了解,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还推行了会员制,会员费在365元/年左右。成为会员后,消费者可以按照优惠条件接受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
    汽车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1.对于汽车租赁行业主管部门等,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1998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明确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行业管理;汽车租赁公司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因《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规定》于2007年年底被废除。
2004年4月,《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公布,但没有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2.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存在随意兼职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甚至擅自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现象。
    目前,各地对于开办汽车租赁公司的规定不一,但从总体看,行业准入的门槛较低,经营者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只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即可,而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从汽车租赁公司的情况看,不同公司的规模相差悬殊。其中,规模小的公司只有三五辆车,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部分经营者其实不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是在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对于汽车租赁经营的管理不熟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随意性强。据了解,这类兼职经营者多属于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企业,只是在经营范围中添加了“汽车租赁”项目。个别经营者甚至没有事前向工商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就擅自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导致租赁合同签订及履约不规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
    3.违规使用挂靠汽车现象严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无保障。
    为节省投入,部分汽车租赁公司不愿意自己付款购买用于租赁的车辆,而是吸引居民私用车辆和社会闲置车辆,然后以挂靠方式对外租赁。同时,汽车租赁公司对于这种挂靠的内情一般会保密,不对消费者说明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法律角度看,当居民私用车辆改为挂靠租赁以后,已经从家庭自用变为商业用途,机动车的保险性质随之改变,如果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属于居民私用车辆投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样,就容易在汽车租赁公司与租用汽车的消费者之外,产生第三方责任关系。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会由于自身原因,尽力推卸责任,或者让挂靠车辆的车主与消费者直接协商,从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4.企业管理不规范,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由于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及科学的发展规划,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汽车租赁公司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为了生存,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在客源不足时,采取竞相压价的手段争夺客源;而在消费者租赁汽车(如自驾出游)的高峰时段,又随意抬高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汽车租赁公司在招收员工时把关不严,经常随意招收大量的业务员四处寻找业务。这样,一些素质不高的员工在寻找业务时,容易通过贬低竞争对手、不合理地压低或者抬高价格,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赚取更多利润;在向消费者提供租赁车辆时,又疏于对挂靠车辆的查验,疏于对消费者驾驶技能的了解,造成很多的交通安全隐患。
    5.广告宣传存在虚假问题,合同纠纷日渐增多。
    为了吸引消费者租车,有些汽车租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称,消费者只要租用几年车辆,就可以得到所租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宣称“本公司通过集中收取租金、按期返还租金等,提供零租金租车服务”。事实上,这些汽车租赁公司会通过抬高租车价格,来保证自己的利润,甚至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态度进入汽车租赁市场,一旦遇到经营危机,便私携租赁车款潜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从消费者申诉情况看,涉及汽车租赁的申诉日益增多,申诉事项主要集中在汽车租赁公司不按合同返款,在消费者送还车辆时以各种理由随意扣款,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出现理赔纠纷等。
    应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
    第一,制定专项法规及行业标准。应根据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经营特点,加快制定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发展的专项法规及行业标准,完善租赁价格体系,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证照、税费、保险、抵押、转让等进行严格规范,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大力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汽车租赁公司在办理租车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登记租车人的个人信息,认真审核租车人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同时,应积极推广使用更加科学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第三,适当增加和提高汽车租赁的责任风险抵押条件或担保条件。同时,为确保承租人信息资料的准确、真实,应建立备案制度。汽车租赁公司应将汽车租赁业务信息定期报送公安、工商机关。
    第四,积极开展汽车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把好经营资质关,对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信誉情况等进行验证和核实,做到人证相符、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备案材料一致。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工商、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对租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逐一登记备案,严禁将“黑车”和私自组装车用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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