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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和预缴的规定
2010-12-01    阅读次数:231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5号)(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领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教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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