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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的规定
2010-12-01    阅读次数:359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5号)(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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