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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10-12-02    阅读次数:213     
  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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