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的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