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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整肃美容美发院化妆品使用 规范经营行为
2010-12-13    阅读次数:195     
   上海将整肃美容美发院内的化妆品使用,全市五六千家美容美发院将规范其经营行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首次发出紧急通知,上海市的美容美发院内将禁止出现六类化妆品,其中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都不能露面。如果美容院要生产或者配制化妆品必须要经过批准。

    新出台的《上海市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中,监管部门严格规范了其化妆品的使用。本市美容美发院采购化妆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并严格做好索证索票工作;进货时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

    美容美发院内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对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美容美发院必须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类化妆品禁止露面

    1、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3、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4、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6、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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