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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64号: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2010-12-16    阅读次数:230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中的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扩伸。对该政策的具体执行时,应着重掌握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免税政策的主体
    较之63号文,64号文扩大了适用免征营业税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的城市:从63号文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到64号文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城市,新增了1个城市——厦门;
    (二)扩大了适用的企业:从63号文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扩大到64号文的所有企业,即只要是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不论是否经过认定,均可免征营业税。
    63号文中的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必须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必须经过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联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适用免税政策的收入范围
    64号文对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延继了63号文的表述方式,都是“定义+附件列举”,所列举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都是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大类。但在定义和附件列举的具体内容上都有所扩展或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在定义中明确了“直接转包”的业务提供方式,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方式,既可以是本企业亲自提供,又可以由其直接转包的企业提供。此前的63号文对此并没有明确。
    (二)在附件列举中增加了“企业运营服务”的类别,且进行界定,使“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增加到四个类别。附件规定“企业运营服务”,是指“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此前的63号文,虽然在正文第二条中规定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四种类别,但在附件的具体列举中却少了“企业运营服务”,只有三种类别,没有对“企业运营服务”进行界定,而且在正文第一条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定义中又强调必须为附件中所界定的服务。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具体执行中产生过不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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