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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
2010-12-28    阅读次数:245     

  【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每月取得大量的运输业运费发票。其中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对运输清单的格式是否有特别的要求和专门的格式规定,还是只要运输单位能基本在清单上注明运输货物的名称,趟次、重量等,只要能证明运输真实、合理,能与实际货物一一对应即可?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也专门给出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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