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管理机构及权限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位于市级工业区内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审批。 (3)投资总额低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不含上述两条)及低于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超过 1 亿美元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5)注册在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委托其对管辖范围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初审、转报,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代拟批复稿和保管档案材料。
二、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企业的立项与设立
(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发展方向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期限;
(5) 资金、场地落实情况;
(6) 引进技术的内容与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开发的措施;
(7) 设备清单,拟选购单位、设备成色及价格估算;
(8)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渠道落实以及数量、费用估算;
(9)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分析评估;
(10)外汇收支安排落实;
(11)规划选址分析评估;
(12)环境保护分析评估;
(13)水、电、煤气、通信、运输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
(14)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来源、劳动保护分析评估;
(15)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估算,利润率及投资回收期;
(16)总体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③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原件);
④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
⑤ 进口设备清单。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委托具有咨询代理的中介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 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
11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五)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
4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5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7 主要投资者方的资质证明;
8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9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三、审批时间
1.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3. 合同、章程的变更,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4. 投资者股权转让、企业生产场所变更及企业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合作)合同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5. 企业经营年限变更、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及委托境外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工程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6. 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生产场所除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7.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初步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
四、办理企业代码
凭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长乐路1219号)申领企业代码。
五、颁发批准证书
在领取企业代码后,向审批机构递交批准证书草表、中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外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书等,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备注:部分要求以外资委要求作同口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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