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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个私经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1-01-05    阅读次数:183     

主体数量逾4000万户 从业者超1.6亿人

  “十一五”期间,全国工商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年间,个体私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规模进一步扩大,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体工商户户数年均增长6.68%,私营企业户数年均增长11.66%。个体私营经济不仅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还成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统计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已超过1.6亿人。

  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06.54万户,资金数额1.27万亿元,从业人员6982.37万人,分别比2005年年底增长38.26%、118.61%和42.48%。全国私营企业达818.88万户,注册资本(金)达17.73万亿元,从业人员9183.89万人,分别比2005年年底增长90.39%、189.09%和57.69%。私营企业资金规模扩大,户均注册资本(金)达216.54万元,比2006年增长51.85%。

  截至2010年6月底,港澳居民在内地共设立个体工商户4313户,从业人员11538人,资金数额2.88亿元;全国共登记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169户,从业人员623人,资金数额6887万元。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的重要载体,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6.57万户,成员出资总额3852.74亿元,成员总数609.08万人。

  5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工作,先后参与制定或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5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不断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新的服务监管方式。从2005年开始,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依法简化登记程序,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EPA)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贯彻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指导地方工商机关做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为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基层登记机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规定,允许农民在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工商总局政府网站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子网站,专门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登记文书下载服务,解答登记管理疑难问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科学发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吸纳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企业以品牌、信用为中心的“二次创业”,加快资产重组与联合,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走质量效益型和环境保护型发展道路。

  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把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引导创业带动就业结合起来,以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严格贯彻《就业促进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兴办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就业岗位。5年间,全系统共引导支持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共计786.62万人,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92.73万人,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21.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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