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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金加算利息退付申请审批
2011-01-06    阅读次数:235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的利息,需在申请退付多缴税款的退税申请报告中注明,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一并办理,无需另行提交资料。

五、办理期限:

  税务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审批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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