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1-01-06    阅读次数:230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四)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五)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的,且月销售额为5亿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尚未按规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六)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的。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一)申请开票最大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6. 最近两(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二)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5. 《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6. 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八、申请表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1802896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