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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011-01-06    阅读次数:238     

一、办理主体:

拟申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办理条件: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部门: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合伙人作出决议,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二)申请设立事务所书面报告一份;

(三)《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表式二份;

(四)发起人(或各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或合伙协议书);

(七)出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证明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八)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如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填写《上海市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情况表》,由原事务所所长签字同意转出并加盖公章,有退工单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注册备案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2004年以后考试通过的没有此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经历证明;

3)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4)在会计师事务所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材料复印件;从业满两年的工资单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缴纳三年以上社会保险材料复印件;从业满三年的工资单复印件;

5)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服务期满,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证明);

6)如果是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要出具省(市)级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的转非执业的证明。

3、外省市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出具原所属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转籍证明;

4、转出人若为原事务所的出资人或合伙人,还应提供原事务所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或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名册变更证明(复印件);

5、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从本市税务系统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必须要符合《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税务系统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任职的规定>的通知》(沪国税人【2009】13号)规定;

6、 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十二)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期限:

5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电话通知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

八、申请表式:

《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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